北京大学关于地方校友组织名称授权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2021年11月24日第1039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大学声誉,保护北京大学形象,规范北京大学名称的使用授权,进一步加强对北京大学地方校友组织(以下简称地方校友组织)工作的指导,更好地发挥地方校友组织的作用,促进地方校友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以及北京大学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境内设立的地方校友组织。
地方校友组织须按法律规定经所在行政区域民政部门登记设立为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地方校友组织使用“北京大学”“北大”“Peking University”“PKU”等名称(以下简称北京大学名称)须取得北京大学的书面授权。
未经北京大学授权、授权期限届满或者授权被撤销、终止之后,不得擅自使用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名称。
第四条 地方校友组织名称建议为“***(登记管理机关所在地行政区域名称)北京大学校友会”,地方民政部门另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已经在当地登记的地方校友组织,登记的名称与此不符的,可以继续使用原名称,并在条件成熟时变更名称。
第五条 地方校友组织对“校友”的界定应与《北京大学章程》的规定相符。
地方校友组织开展活动须使用其组织名称的全称。
地方校友组织设计会旗、会标等标识,需使用北京大学校徽、校名等标识的,须遵守《北京大学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第六条 北京大学依法对其名称进行使用授权,并与授权对象签署相关书面文件。
北京大学授权校友工作办公室具体组织相关文件签署事宜,并负责审核地方校友组织是否具备获得授权的资格。
第七条 地方校友组织在当地民政部门登记的,应当事先取得北京大学书面授权,方可在登记名称中使用北京大学名称。
在本办法施行前,未获得北京大学书面授权,但已在登记名称中使用北京大学名称的地方校友组织,须与北京大学补充签订书面授权文件。
获得授权使用北京大学名称且已在当地民政部门登记的地方校友组织,均应按要求向北京大学校友工作办公室进行备案。
第八条 北京大学名称授权使用有效期为五年,自相关文件签署之日起计算。
授权期满,需要在组织名称中继续使用北京大学名称的,地方校友组织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书面申请继续使用授权。
校友工作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是否同意授权地方校友组织继续使用北京大学名称的决定。同意授权的,续签授权文件;不同意授权的,应当通知地方校友组织。
地方校友组织注销的,授权自办理注销登记之日终止。
第九条 获得授权的地方校友组织使用北京大学名称时,应合法合规并遵守相关文件约定。
地方校友组织应自觉维护母校的声誉和形象,不得组织、参与或支持有损母校声誉的活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北京大学名称。
第十条 经授权使用北京大学名称的地方校友组织还应遵守北京大学标识管理等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地方校友组织在获得北京大学名称授权使用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北京大学将撤销对其的授权及备案,同时致函该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说明已撤销对其的名称使用授权,并予以公布。
(一)损害学校声誉;
(二)违法从事经营活动;
(三)治理结构存在重大缺陷无法正常开展活动;
(四)超出校友组织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五)从事其他损害学校权利和利益的行为,确有必要撤销授权的。
第十二条 对未经北京大学授权或超出授权使用范围擅自使用北京大学名称,或授权期限届满未获得再次授权,或授权被撤销、终止之后继续使用北京大学名称的,北京大学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及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境外校友组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北京大学校友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