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大学校友会(以下简称校友会)分支机构工作的管理,更好地发挥分支机构的作用,促进校友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民政部和教育部的相关规定以及《北京大学校友会章程》(以下简称《校友会章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友会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由校友会根据开展校友工作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划分或会员组成的特点而设立,具体包括院系、行业、兴趣类等校友组织。
第三条 校友会分支机构是校友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以任何形式设立下属分支机构。
第四条 分支机构须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依法依规开展校友工作,规范发展,自觉维护北京大学(以下简称学校)的声誉和利益。
第二章 工作内容和要求
第五条 分支机构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一)积极稳妥发展会员,广泛联络和服务校友,做好总会与校友间的沟通,及时反馈校友的意见和建议;
(二)积极参与校友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开展与其设立目的相符的活动;
(三)服务和支持校友发展,并为学校发展、国家建设和社会进步做贡献;
(四)加强内部组织、制度和能力建设,按要求做好数据维护、宣传和管理等相关工作;
(五)配合校友会工作,定期提交相关资料,包括工作总结和计划等;
(六)其它符合《校友会章程》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
第六条 原则上分支机构须规范使用名称为“北京大学校友会***分会”。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使用全称,未经学校和校友会批准,不得在不冠分支机构名称的情况下,单独使用“北京大学”“北大校友”等字样。
第七条 分支机构根据《校友会章程》制定内部管理办法,报校友会秘书处核准备案后方能生效。
第八条 各分支机构对“校友”的界定应与《北京大学章程》相符。分支机构应在其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内发展会员,该会员属于校友会的会员。
第九条 分支机构可以在校友会的指导下设计会旗、会徽等标识,标识中出现的北京大学校徽、校名、校色等,应遵守学校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条 分支机构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等重要会议,开展重大活动、对外合作、涉外工作等重大事项,须事先报校友会审核同意。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可使用校友会提供的信息系统,收集、维护校友数据,并定期报送关于机构建设及重大活动开展的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与校友会的联络,与校友会保持定期沟通。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负责人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应设立理事会,每届理事会任期最长不超过4年。理事会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主要负责人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应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理事会会议。设有常务理事会的,应每年至少举行两次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理事会及主要负责人应严格根据该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产生,其中,理事应由分支机构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主要负责人应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章 设立、备案、变更与终止
第十六条 申请成立分支机构须按照校友会的相关要求提交筹备申请材料,经校友会秘书处同意后方可开展筹备。
第十七条 筹备成立的分支机构,原则上应当自校友会秘书处同意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提交其管理办法草案、治理结构、拟任理事人选等成立申请的相关材料,经校友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准予成立。
第十八条 批准成立的分支机构,原则上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后60日内须向校友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理事会应按期换届。换届时须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换届前应提前向校友会提交换届申请、换届工作方案和拟任新一届理事人选,经校友会审核同意后,方可召开换届大会。分支机构履行完换届程序后,新一届理事会及相关材料须报校友会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成立后相关信息方可在校友会官方网站上公布。分支机构制定重要计划、变更联系人、变更联系地址等事项,需根据其管理办法执行,并于事后及时向校友会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每年按要求向校友会提交年度检查材料,校友会通过年度检查了解分支机构运行情况,进一步开展有效的支持、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如需变更管理办法、名称或理事会人员及分工,应提前向校友会提出申请,根据其管理办法履行程序后,经校友会秘书处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校友会常务理事会有权终止和解散分支机构。分支机构自行解散的,应提前3个月向校友会提出申请。经校友会审查同意后,分支机构根据其管理办法通过终止决议,报校友会正式办理注销手续。分支机构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由校友会处置。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经费主要来源于会费、社会捐赠、服务费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不得开设银行账户,其财务收支应全部纳入校友会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的会员会费事项应严格遵守校友会的相关规定,分支机构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收取会费。
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经校友会授权可以代表校友会接受社会捐赠,捐赠收入应当缴入校友会对应账户统一核算、管理,可以根据捐赠意愿定向支持分支机构发展。分支机构不得自行接受社会捐赠,不得截留捐赠收入。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在申请筹备、成立时提供虚假材料的,未经同意擅自开展筹备活动的,或者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未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由校友会予以撤销。
第二十九条 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校友会可根据情节轻重和造成影响程度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等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
(一)损害学校、校友会声誉和利益的;
(二)使用不规范名称开展活动的;
(三)违规发展会员、收取会费的;
(四)超出校友会授权的范围开展活动的;
(五)擅自印制证书、刻制印章的;
(六)违规开展经营性活动的;
(七)未经授权擅自签订对外合作协议或开展涉外活动的;
(八)设立或变相设立分支机构的;
(九)一年以上未开展活动的;
(十)不履行年度检查手续或连续两年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十一)违反《校友会章程》或其他管理规定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校友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经2022年5月26日北京大学校友会第九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