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校友会理事产生办法(试行)

2015-01-09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大学校友会理事产生机制,保证理事会功能,根据《北京大学校友会章程》,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北京大学校友会理事应该身体健康,愿意且能够参与校友会理事会活动,在校友中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第三条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变更和罢免。
第四条 理事分为团体理事和非团体理事。
第五条 团体理事候选人由在本会备案的各校友组织推荐,每个备案组织可以推荐1人。
第六条 备案组织需提供完整的备案材料后方可推荐团体理事候选人,完整的备案材料包括备案登记表、会员登记表、一年以上的工作总结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辅助备案材料。
第七条 兴趣类和行业类备案组织还应提交本组织具备本领域或行业内广泛代表性的文字说明,可以包含但不限于:
(一) 会员数量及地域分布;
(二) 常规校友活动及服务的形式和地域范围;
(三) 网站、移动终端应用等跨地域交流平台;
(四) 本领域或行业有全球或全国影响的品牌活动;
(五) 主要负责人在本领域或行业内具有公认的影响力和号召力;
(六) 其他可以说明组织广泛代表性的内容。
第八条 开展工作未满一年的备案校友组织可以指派代表列席理事会议。
第九条 团体理事因职务变动、身体原因等特殊理由确需变更为他人的,由原推荐组织推荐新的理事候选人代为行使理事职责。
第十条 校友会会员可以自荐非团体理事候选人,但是需向秘书处提交个人参选理由书面陈述,主要内容可以包括:
(一) 广泛联系校友和校友群体代表性;
(二) 对北京大学校友工作或者其他方面的贡献;
(三) 未来对于支持北京大学或北京大学校友会的计划;
第十一条 校友会会员自荐非团体理事候选人的需经校友会常务理事会评议,通过评议后进入非团体理事候选人名单。
第十二条 非团体理事中有特殊代表性或者特定意义的理事参照团体理事的推荐办法,由校友会常务理事会直接提名推荐,具体包括学校相关党政领导、部分院系主管领导、校办企业、老工学院、农学院、西南联大、燕京大学、中法大学、北京医科大学校友、留学生校友及上届理事会期间为学校作出突出贡献的校友代表。
第十三条 已经担任理事,但是长期无法参加理事会(含常务理事会)活动的,不再建议为理事候选人。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可以选举候选人以外的会员担任理事。
第十五条 理事会规模以第八届理事会规模为限,不再增加。理事候选人超过第八届理事会规模时,应该采取差额选举。
第十六条 理事候选人名单,需经公示5个工作日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选举。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可以参照理事标准和程序聘请具有影响力和代表性的校友担任“特邀理事”。“特邀理事”可以参加理事会会议,可以表达意见和建议;但无表决权,不计入理事会法定参会人数。
第十八条 “特邀理事”与理事会同步换届,人数不超过当届理事会规模的1/3。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2014年12月27日北京大学校友会第八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北京大学校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