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爱莲代表:尽快出台《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2014-03-12

针对上市公司股权相对集中容易产生权利滥用的现状,全国人大代表、万丰奥特控股集团董事长陈爱莲建议,尽快出台《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全面系统的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纳入监管范围。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独立性,不得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损害或者指使他人损害公司利益。

据介绍,现行证券监管法规主要以上市公司为规范对象,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则定位于配合义务,直接规制较少,不能有效防范控制风险。而在国资监管领域,脱胎于传统国有企业的国有上市公司,受制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约束模式和思维惯性,长期形成了对政府的过度依赖,影响了公司独立性及公司治理机制的有效发挥。

陈爱莲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规制力度。一是在《证券法》中进一步明确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的原则。二是扩大信息披露的规制范围,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信息披露制度中的责任。披露范围从股权结构信息扩大至所有可能因控制权行为导致上市公司受到重大影响的事项,着重加强对实际控制人的“行为披露”义务。三是完善内幕交易的民事赔偿责任。现行《证券法》76条笼统规定了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建议进一步明确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权利请求人范围、赔偿范围等。四是进一步加强诚信义务约束,虽然设置诚信义务的操作难度较大,可以考虑通过一系列“承诺”、“履约担保”等制度设计引入诚信义务,加强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约束。

二、尽快出台《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全面系统的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纳入监管范围。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独立性,不得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损害或者指使他人损害公司利益。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范围,解决上市公司重要信息把控并停滞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层面的问题。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公开市场承诺的履行义务及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证券民事赔偿制度,建立快速高效的民事、行政和解制度,创新证券纠纷解决机制等。

三、进一步推动国资监管与证券监管的衔接统一,促进国有控股和民营控股上市公司平等适用证券市场规则。建议推动不同监管部门进一步理顺国资监管与证券监管的关系,促进相关制度有效衔接。一是进一步完善证券监管立法,充分借鉴我国长期形成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优势经验,补充完善证券市场的监管制度;二是推动国资监管制度与证券监管制度的融合统一,既不能出现监管真空,留下风险隐患,又避免重复监管,增加企业的负担;三是促进国有控股和民营控股上市公司平等适用证券市场规则,构建集中统一的资本市场管理体制,维护资本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校友简介:

陈爱莲,女,汉族,1958年01月生,浙江新昌人。在北京大学国学班学习。现任万丰奥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第十二届全国人大浙江地区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