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各种各样的学生资助项目并未构成一个完整有机的体系,学生资助法律未见其形,这为贫困学生资助项目的实际运作带来诸多挑战。为此,正在参加全国政协第十二届三次会议的政协委员闵维方呼吁:有必要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确立和规范学生资助制度,建立起体现四中全会所要求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学生资助法律制度。
对于我国现行的学生资助制度,闵维方委员认为其呈现法律位阶低、规范零散的特点。虽然2006年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尝试将“两免一补”法治化,明确提出免除学费和杂费,但其对于源自低收入家庭学生的资助安排仍限于对宏观体制的构建,未将具体的制度法治化。现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助学贷款、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补助等学生资助项目的运作均依据相关部委的文件,如财政部与教育部联合签发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等。
当然,在国家相关部门的大力推动下,我国也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健全的学生资助体系。但是,闵维方委员认为其中仍存在若干的问题亟待解决。一是资助机构建设有待进一步的依法完善,人员配备需要逐步增加;二是学生资助范围的认定需要进一步依法明确;三是以经济资助为基础,实现资助育人的综合目标有待进一步依法加强;四是国家助学贷款的规范性和信用体系建立有待依法加强;五是地区间存在较大的差异,有待进一步的依法全面协调规划。
闵维方委员表示,随着我国向市场经济的转型,人们经济收入水平的差距拉大,各级各类学生的资助需求也将呈现出日益多样化的局面。国际上的成熟经验表明,成功的学生资助项目离不开完善的法律体系支持。因此,以立法的形式规定学生资助项目的实施,不仅有利于保证资助执行的力度,而且能够重申政府在保障公民受教育权、促进教育公平方面所肩负的法律责任。特别是在各级各类教育蓬勃发展的时代,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我国的学生资助体系也需要以立法形式加以确立,重申国家为每一位想获得教育的学生提供必要支持的立场,也使资助政策于法有据,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闵维方委员为此呼吁,我国应通过出台《学生资助法》,对目前存在的众多学生资助项目加以整合,明确我国的学生资助结构,并在此基础上各部委制定相关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对具体资助项目的实施规则加以细化。
为更好地理解与把握学生资助立法趋势,闵维方委员介绍了国际上学生资助立法的若干特征:一是以保障全体公民受教育权利、保护教育机会的公平分布为目的;二是资助主要针对经济困难的学生,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计算和审核有系统、细致和严格的标准,同时,学生资助制度的发展也呈现多样化、精细化的趋势,一些国家的学生资助法律法规体现了对特定行业或经济相对落后地区的倾斜和发展引导;三是一些国家学生资助法律中也包括国家通过资助制度,鼓励优异,应对全球教育竞争,增强国家的核心竞争力;四是确立学生资助的管理体制,明晰主体分工,明确法律责任;五是确保资助资金来源,明确资助经费去脉;六是坚持以人为本,从国家整体利益和社会和谐出发,特别关注弱势群体;七是及时修订相关法律条文,保证学生资助法律规定与时俱进。
闵维方委员表示,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教育关乎到人的基本权利,受教育程度对人的经济收入和社会地位也有深刻影响,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基础。因此,对低收入家庭学生的资助制度不仅是实现教育公平的必要条件和公民受教育权的基本保障,对公民人身权、发展权和财产权的保护也有重要意义,这也是全面贯彻落实四中全会精神的题中应有之义。
校友简介:
闵维方,男,汉族,黑龙江齐齐哈尔人,1950年生。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北京大学党委书记。1968年8月参加工作,1970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其主要研究有:教育经济学、教育财政学、教育管理学、国际比较教育学、经济发展与人力资源的需求与开发、教育资源配置的合理性与科学性、教育系统的内部效益与外部效益,以及教育投资与效益的国际比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