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两会】龚稼立代表:建证据标准 避免冤错案

2017-03-16

校友简介:

龚稼立,1960年8月生,于2002.03—2006.01在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律专业学习,获法律硕士学位。现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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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标题:建证据标准 避免冤错案

千龙-法晚联合报道(记者 李洪鹏)  昨天(12日)下午,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龚稼立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对每一个法律工作者来说,出现冤假错案,就是法律工作者的失职、失责。

为此,他认为,严格的证据标准是避免冤假错案的一个最重要的因素。以前出问题就出在证据上,证据的欠缺,或者该排除的证据没有排除。

“在一些重大案件中,比如说适用死刑的案件,我们就要求证据一定要更扎实,更充分,一定要经得住质证,经得住推敲,经得起历史的检验。”龚稼立说,工作量肯定会有所增加,但是非常有必要。只有严格依法办案,把工作做细、做实,才能确保把案件办成铁案,不出差错。

谈广东反腐  有案必查有贪必肃

法制晚报:最高法去年对冤错案的表述是“我们深感自责”,今年则是“使正义蒙羞,教训十分深刻”,您怎么看待这种变化?

龚稼立:这其实表明了各级法院必须更加严格扎紧制度的笼子,从根源上防范冤假错案发生。

对一个法官,或者一个法律工作者来说,伸张正义、主持正义是我们的价值取向,最不愿看到的就是公平正义没有实现,最不愿看到冤案错案。出现冤假错案,就是法律工作者的失职、失责。

我们一定要认真地吸取总结经验,一定要坚持问题导向,一定不能让这样的问题再发生。我们会把公正司法、司法为民当做首要任务,为实现公正司法尽最大的努力。

法制晚报:今年的最高法工作报告提及“改革”的有53处,如何理解这个高频词?

龚稼立:今年是司法改革的深化之年,也是攻坚之年。在各项改革中,最重要的就是四项基础性改革,即司法责任制、人员分类管理、职业保障、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管。在这四项基础性改革中,司法责任制是核心和关键。改革既有挑战,也是我们解决问题、推动发展的一个机遇。

法制晚报:您在广东两会上指出职务犯罪案去年增近五成,怎么越反腐越多?

龚稼立: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反腐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按照有案必查、有贪必肃的要求,强化对腐败犯罪的高压态势。

大量的案件移交司法机关来处理,严惩职务犯罪案件的上升也是各地反腐败斗争的成果体现。

龚稼立简历

1960年8月生,安徽巢湖人,1984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4年8月参加工作,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法律专业毕业,大学学历,法律硕士,一级高级法官。

1985-1988年 最高法《人民司法》编辑部科员

1998-1996年 人民法院出版社期刊编辑室工作

1996-2000年 最高法办公厅宣传处处长

2000-2001年 最高法办公厅新闻处处长

2002-2005年 最高法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副总编辑,审判员

2005-2007年 最高法政治部组织人事部部长(副局级)

2007-2008年 最高法人民法院报社总编辑(主持工作)

2008-2016年 最高法政治部副主任(正局级)

2016年1月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当选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谈冤假错案     建立严格的证据标准

法制晚报:您在审议“两高”报告的发言中建议统一证据标准,如何理解?

龚稼立:根据法律规定和职责分工,从打击犯罪,保护人民,既需要公检法互相配合,又需要互相制约。毕竟三者的职责职能不同,考虑问题的角度和出发点有一定的不同,在一些比较疑难复杂的案件中,政策标准就不太一样。

需要在法律的框架下,进一步统一证据标准的运用,特别是案件公开审理的时候,控辩双方质证阶段,要求证据标准更严一些。对于律师提出的质证意见,法院认为有一定道理,公安机关、公诉机关还应进一步举证说明。

统一的证据标准要求公安、检察和律师各方对证据标准达成共识,对定罪量刑做到证据确凿,或者证据充分,如果证据有瑕疵就需要其他证据来印证,证明犯罪事实不能仅靠孤证,要形成证据链来证明犯罪事实。

法制晚报:可以理解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改革?

龚稼立:我们认为,严格的证据标准是避免冤假错案的一个最重要的因素。以前出问题就出在证据上,证据的欠缺,或者非法证据该排除的没有排除。

在一些重大案件中,比如说适用死刑的案件,我们就要求证据一定要更扎实,更充分,一定要经得住质证,经得住推敲,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法制晚报:这样会不会加大公检法的工作量?

龚稼立:工作量肯定会有所增加,但是非常有必要。只有严格依法办案,把工作做细、做实,才能确保把案件办成铁案,不出差错。所以,实践中必须在搜集证据的时候更要注重程序,更要注重证据的质量,更要注重证据的依法采纳,也更要注意对证据的分析和运用。

谈人员改革    法官专判案杂事给雇员

法制晚报:您今年还带来了哪些建议?

龚稼立:我的第二个建议是进一步深化人员分类管理配套制度改革。过去法官是什么都要做,除了查阅案件、法律、资料,还要做大量的事务性的工作。实行员额制改革之后,法官更加专业化、职业化,要求他更加注重提高审判效率。

在这种情况下,法官需要从事务性的工作中解脱出来,花更多的时间精力用做案件判断,而事务性的工作就交给专职的人员去做。通过分类管理才能提高质量,提高效率,也才能保证法官更好地办案。

现状是辅助人员比较缺,编制也相对比较紧张,我们需要用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聘请一些专业的人士来做这些事务性的工作。针对他们,我们认为需要一个专门的制度来保障,比如怎么培训培养,怎么使用管理,以及工资待遇等。

法制晚报:该制度推行面临哪些困难?

龚稼立:没有政策的保障、支持,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是建立不起来的。

它不但涉及人社部门,还需要财政部门配合,同时这些专业人员还需要有一定的发展空间。我们要给予重视,保障水平不能太低,否则留不住人,队伍也就不稳定。如果辅助人员配得不好、不强,那法官的作用发挥就不强,进而影响到案件的质量。

大家都认识到重要性,共同在做这项工作,希望这个制度早点出台。如今已经有书面的稿子,还在进一步研究,也还要达成共识,因为毕竟要各部门配合。

此外,我们国家差异比较大,保障的水平不一样。这种雇员制在深圳可能问题就不大,但是在一些偏远的地方,往往没有政策支持就无法落实。

谈广东试点    确实起到了试验田作用

法制晚报:广东是司法改革试点省份,现在进展如何?

龚稼立:作为全国首批试点7省市之一,广东的法院改革任务主要有四项: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法官职业保障制度、实行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

中央对司法改革非常重视,随着中央的“四梁八柱”政策出台,广东也制定了配套性的实施意见,在全省各地扎实推进。

广东既是人口大省、经济大省,也是差异比较大的省,推进改革中也确实遇到一些困难,但各级法院还是坚持向好导向,攻坚克难,很好地发挥了司法改革试验田和排头兵的作用。

数说广东高院报告 229名处级以上官员获刑

2016年,在备受关注的严惩各类腐败犯罪方面,广东全省法院审结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一审案件2339件3165人,同比上升48.04%,加大罚金、没收财产等刑罚力度。

判处县处级以上干部225件229人,审结海南省原常务副省长谭力、陆丰乌坎村村委会原主任林祖恋受贿案等案件。

至于司法改革:一是科学配置司法资源。在全省法官员额不突破39%的前提下,首次统筹分配法官员额7162名,占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的34.64%。入额法官呈现梯队化、专业化、年轻化等特点,全省法院入额法官45岁以下4039人,占比61.43%,10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的占77.65%。

二是较好解决经费保障地区差异问题。2016年,全省法院经费达到70亿元,同比增长29.63%,省级财政共对69个经济欠发达地区基层法院实施“保高托低”,经费增幅达30%,增幅最高的肇庆地区达到42%,形成有效的保障机制和激励机制。

三是确保改革整体效益。范围上,在首批17家法院试点基础上,将142家法院全部纳入第二批试点。内容上,以司法责任制为重点,坚持同步推进人员分类管理、法官职业保障、省级财物统管等改革,确保了司法体制改革的配套性、协调性。

四是新型审判团队组建运行日益成熟。根据管理扁平化、资源集约化原则,按“法官+助理+书记员”模式组建2996个审判团队,有力提升了审判质效。深圳、东莞、中山等珠三角地区法院员额法官年人均结案超过300件。